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民初299号
原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岱崮镇政府4楼。
法定代表人:公方宏,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刘风国,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阳市。
原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家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公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