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与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457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5860875360,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
法定代表人公茂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蕊,北京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2022年1月13日的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涂长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