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站,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信本龙,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
申请执行人**站与被执行人***、信本龙、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站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本龙、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851.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信本龙、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财产性权益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玉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