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与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信本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5民初1565号
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茂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信本龙。
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诉被告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信本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信本龙的银行存款1726346.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信本龙的银行存款1726346.8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