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信本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5民初15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茂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信本龙。
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诉被告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信本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鲁0705民初156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科技园区支行账户11×××14_1、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支行账户16×××69的银行存款1726346.83元(应冻结金额)。解除保全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科技园区支行账户11×××14_1、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支行账户16×××69的银行存款1726346.83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