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88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永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金嵘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永康市明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章 璐
代书记员 李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