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应宅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581659347。
法定代表人:应朝辉。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88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嵘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476000元、税费358675元及利息损失。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西塔路-九铃西路交叉西侧地块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江南紫薇南路115弄3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发现被执行人***有浙G×××××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有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在永康市利达汽车修理厂处享有100%的股权投资,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评估拍卖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处置价值;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84执4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