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5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东路1-4号1-6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6号5门。
法定代表人蔡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12月2日出生,系该公
司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普陀山路31-1号。
上诉人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3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上诉人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39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沈阳正达红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相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