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申4628号
再审申请人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终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申请再审中未提供新证据,其提出的原审对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的答辩意见、上诉意见中均予以陈述,一、二审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上诉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及质证,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   建   华 审判员 燕妮审判员王建柱
法官助理李华书记员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