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彰武县某某餐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2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6号5门。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某,沈阳市铁西区天合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南承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宾馆308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向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武县**餐饮有限公司、彰武瑞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084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图
审判员  范 洪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