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711执恢51号 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2020)辽0711执1857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711执1857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辽0711执恢51号 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作出(2020)辽0711执1857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锦州凤还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20)辽0711执1857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