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6号5门。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馆308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5月19日向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置业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沈阳中元景观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6643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