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1执保514号
申请人:***,男,住址: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惠民县城关东街181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齐国强,男,住惠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国强银行存款14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