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财保366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东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590000元,期限为一年。
2、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
案件申请费331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秘军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