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3648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东关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9781133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9元,减半收取46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