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3648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东关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9781133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惠民瑞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9元,减半收取46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