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02民初215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东丰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英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力争,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2.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