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辽源市福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2716号
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齐力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涉案货款,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4元,减半收取计2342元,由济南普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