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02民初1851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力争,总经理。
原告****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2009年签订《东北袜业纺织工业园工程屋面防水施工合同》,约定将2007年袜业标准厂房、生活区综合楼、印染3号厂房等屋面防水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施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工程造价的95%,余下为质保金,二年使用期满后返还质保金50%,五年保修期满全部返还。现所有工程经验收合格,五年保修期已满,尚欠79903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79903元及逾期给付利息。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签订合同的一方为辽源市龙山区鼎丰防水建材经销处,其经营者为***,本案应以经营者字号及经营者***为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