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02民初92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丰县。
被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连阳路1020号。
法定代表人:齐力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富隆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靓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