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303民初4069号
原告:***。
被告: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周方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衍光,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章一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