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

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001712、001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0190579T(5-5)。
法定代表人:周方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投资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5M4Q7K(1-1)。
法定代表人:马成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蚌埠市蚌山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中欣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3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上诉人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伟荣
审 判 员 耿 杰
审 判 员 陈二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高韦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