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6778927H。
法定代表人:闫小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6520154G。
负责人:张缨,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楼001712、001713代码91340300590190579T。
法定代表人:周方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方方,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审被告:邓衍光,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原审被告:陶敏,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审被告:邵志争,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被告:唐正洪,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被告:陶荣新,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被告:怀远县精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新河小区**109码91340321MA2NBN7Q15。
法定代表人:邵志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原审被告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周方方、邓衍光、陶敏、邵志争、唐正洪、陶荣新、怀远县精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45元,减半收取14372.5元,由上诉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传继
审判员 胡玉巧
审判员 穆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蕾
书记员夏婧楠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