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624号
原告:***,女,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0190579T。
法定代表人:周方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光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聂雪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梦洁
书 记 员 欧曼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