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0190579T(5-5)。
法定代表人:周方方,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光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郭德峰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