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3235号
原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锦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宏娟,女,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准北市相山区。
被告: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南大道西侧**大厦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浩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作峰,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同泰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宋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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