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23民初10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序,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60811551B。
法定代表人:徐钦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齐云大道29号长运家园南苑3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6201685G。
法定代表人:魏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3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孙书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少琴
书 记 员 樊超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