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1112号
原告: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新明乡葛湖村。
负责人:魏和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健,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钦明。
原告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市久联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黄山区民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欣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叶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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