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7民初2375号
申请人:***,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列被申请人价值95000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冻结、查封,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