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池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河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M7Q2D。
法定代表人:陈攀。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三塘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8992370K。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池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立强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宋会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