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滨江池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财保11号

申请人:安徽滨江池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河滨花园19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攀,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三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8992370K。

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滨江池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8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笑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