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池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陈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8992370K。
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滨江池州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