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执39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三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8992370K。
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陈旭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朱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