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三塘工业园。机构代码:91340207698992370K
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银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