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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新天地建筑钢架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02执1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池州市新天地建筑钢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向有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宜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审判员 宋会杰
书记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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