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7民终170号
上诉人安徽省杨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金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和第三人形成事实上的专业承包关系,上诉人不具备专业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法发包亦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两份合同均有效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池州曼哈顿大酒店的地基和基础工程,酒店主体工程进行施工,上诉人和第三人形成事实的专业承包关系,《劳务分包合同》系第三人借用被上诉人名义与上诉人所签,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承包,上诉人因缺乏专业承包资质而无效。戴琳和戴海平是亲姐弟关系,徐潜英是两人的母亲,三人是近亲属关系。戴琳一直作为第三人负责人对外管理和监督工程。由于本案第三人与上诉人均无专业承包施工资质,第三人为了让被上诉人承包工程,戴琳就代第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系第三人借用被上诉人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时,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属借用资质、违法发包行为,亦属无效,第三人已经和上诉人就池州曼哈顿酒店工程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专业承包关系,《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并不能否认上诉人进行实际施工的事实。第三人故意隐瞒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将原本由上诉人施工的工程又发包给被上诉人,属于违法发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上诉人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的相对方,但是没有任何施工行为或供材行为(主材由第三人提供),不是实际施工人,不具备诉的利益。2、上诉人一直按约施工,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认定上诉人违约,并判决承担违约金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木工包工协议书》、王明珠和黄伟说明均为复印件,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再次违法分包证据不足;且上诉人和班组之间是内部承包方式,系劳务公司内容管理关系,由上诉人对该班组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发放劳务费。至于协议书和说明是上诉人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各班组的劳务工作内容和费用进行分配,协议中明确约定是包工不包料,上诉人负责提供材料,对班组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并非再次分包。2020年7月26日,杨海和第三人董事长戴海平签订《补充协议》,对《劳务分包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要求上诉人继续履约,也能证明上诉人没有违约。关于《曼哈顿酒店农民工资发放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孙叶兵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无权就“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工程款支付方式”代表上诉人作出意思表示。王志林虽然是上诉人公司股东,但是在项目现场未被安排任何职务及公司授权,也无权代表上诉人作出相关意思表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没有对该二人的行为作出追认。其次,一审认定人工费为2930180.22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对本案已完工程人工费均提交了证据,为确定案涉工程人工费,上诉人一审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以准许,也未说明理由。因此,一审法院直接确定案涉工程人工费是2930180.22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违约在先,存在多处严重违约行为,一审未予以查明。本案中,被上诉人违约在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一,材料供应不足、不及时,机器设备无法进场;其二,混凝土管桩未能及时安装和检测导致上诉人后续覆盖性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其三,被上诉人2019年9月才做的小应变试验报告,严重迟滞上诉人的施工工期;其四,多次拖欠工程劳务费;其五,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二期人防设计图纸未及时申报,且擅自指令上诉人抢工合同外工程严重影响工期;4、上诉人在2019年6月20日进场施工,被上诉人一直没有让上诉人签署开工令,一审查明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与事实不符。
光辉公司及金牌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光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光辉公司、杨菁公司于2019年3月9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2、杨菁公司立即让出由光辉公司承建并由杨菁公司劳务分包的池州曼哈顿大酒店工地;3、杨菁公司向光辉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第一次开庭时变更为417.6万元);4、杨菁公司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杨菁公司让出其劳务分包的池州曼哈顿大酒店工地之日止,按每日1万元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具体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5、杨菁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10月13日,光辉公司与第三人金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光辉公司承建金牌公司建设的位于池州市处的池州曼哈顿大酒店工程,签约合同价5075.2万元,计划开工日期为同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项目经理李永强,监理单位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承包单位光辉公司向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核查并签发开工指令,开工报告上注明的施工许可证号为34170114050701SO6。同日监理公司批复同意开工。2017年12月11日,池州市城乡规划局发布关于曼哈顿大酒店的建字第84170120170008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月3日,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建管处发布关于曼哈顿大酒店的34170114050701SO6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记载施工单位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7月6日该证备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永强变更为沈井权。
2019年3月9日,杨菁公司与光辉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戴琳作为甲方光辉公司委托代表签字,杨海作为乙方杨菁公司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该合同约定杨菁公司劳务分包光辉公司承建的上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木工、瓦工、钢筋、外架、水电消防等安装工程劳务,塔吊、施工电梯租赁;分包工程的施工及技术管理等。第三条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及付款方式。3.1劳务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地下650元/吨;地上358元/㎡(含税并提供正规合法的发票)。劳务费价格组成的明细见附表二。3.2建筑面积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盖章的图纸(附件三)面积计算,并且经技术方案(附件四)交底后才能进入施工。3.3由乙方提交工程节点计划双方确认后,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现场代表、项目经理确认签字,交由甲方成本预算部核对后加盖甲方公司印章确认后方为生效,没有甲方公司印章,任何个人签字不能作为结算依据。3.4劳务费支付方式。3.4.1每个月根据建委实名登记打卡系统考勤制作生活费发放明细表,通过农专户平台打到每个工人账户,每人每天50元(甲方直接支付给工人的生活费视同对乙方的合同付款,月生活费总额标准不超过当月已完工工程量30%)。3.4.2其余按照端午、9月1日、春节三个节点由乙方提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劳务承包费用单据交甲方核对,无误后按照端午、9月1日、春节三个节点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款(含工人生活费)。3.4.3工程竣工交付,待主体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支付总结算价款的95%(工程竣工结算在工程交付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3.4.4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第四条工程质量及工期。4.1本工程主体结构的分部分项质量必须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要求,合格率100%,乙方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交房验收标准)。4.2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指定由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验收签字),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15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经甲方验收不合格或者,双方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者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且不能延长工期,同时需承担因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乙方未按合同工期完工延长一天支付甲方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从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乙方提前一天的,甲方应相应给予奖励。4.3施工总工期:乙方在签署开工令进场后算起,10个月内按质按量完成。合同附件详细约定了月度工期计划,其中至2019年8月20日打4层混凝土,10月30日10层混凝土,同年12月20日15层混凝土,30日封顶。第六条甲方的职责。6.1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并通过组织、检查、协调等手段,使工程施工紧张有序。6.2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总体施工作业控制计划,审批乙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和细部施工方案。6.3当施工图纸变更时,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因图纸变更导致返工发生的劳务费用在5000元以内由乙方承担,5000元以上由甲方承担…6.10按月计算工程量产值,按合同约定付款…6.12负责施工所需要的主材材料按时进场…6.15甲方负责提供图纸范围内主材钢筋、混凝土、沙石、砖、水泥、砼输送设备、钢管、扣件。6.16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并造成工程延误时,工期相应顺延,因甲方手续原因导致停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风险、费用。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对乙方进行赔偿。第八条违约责任。8.2确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施料、机械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办理签证,工期顺延…8.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乙方应及时做好修补工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及处罚。8.5乙方施工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80%比例的,甲方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总金额30%比例支付甲方违约金。第十条其他项约定。10.1在施工过程中若乙方不能保证工期、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时,或因双方发生严重纠纷、无法配合施工时,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0.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甲方违约金。合同附件记载各工种单价。木工135元/㎡(含模板及辅材)、瓦工130元/㎡、钢筋工(地上)40元/㎡、钢筋工(地下)650元/T、架子工20元/㎡、水电工38元/㎡。附件二有瓦工、木工、钢筋工、水电工、架子工详细的价格组成列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
2019年5月23日,作为杨菁公司负责现场施工人员孙叶兵,代表定远县丁玲玲劳务有限公司,与陈志兵签订《钢筋工施工协议书》,约定将金牌公司位于长江南路的五星级酒店钢筋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分包给陈志兵进行施工。价格按实际完成面积计算,43元/㎡、地下680元/T。2019年8月20日,作为杨菁公司股东、监事的王志林,与钱叶和签订《木工包工协议书》,约定将金牌公司五星级酒店木工模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钱叶和,由钱叶和组织充足人员进行施工。价格按本工程设计图纸的建筑面积计算,82元/㎡,包括该工程区域内的人防地下车库工程。外架工班组长王明珠出具《说明》:于2019年7月10日与杨菁公司在曼哈顿酒店项目部口头约定外架工程综合单价18元/㎡。孙叶兵、王志林、杨海在该《说明》上签名。瓦工班组长黄伟出具《说明》:于2019年5月10日与杨菁公司在曼哈顿酒店项目部口头约定瓦工工程综合单价110元/㎡。孙叶兵、王志林、杨海在该《说明》上签名。
2019年7月24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向金牌公司作出质安人﹝2019﹞75号《监督意见通知书》,记载:7月24日,我处对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国际会展中心一期曼哈顿酒店人防地下室例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二期地下人防工程在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许可、未在人防监督部门报监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人防底板钢筋施工。针对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你单位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停止施工。2019年8月9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同意一期人防工程复工,二期人防工程等手续完善组织验收后才能复工。
2019年7月28日,王志林、孙叶兵出具《曼哈顿酒店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工程款支付方式》,记载:一、总价348元/㎡×40000方(暂估)=1392万元。二、主体封顶。封顶时间2020年1月10日,封顶后支付已完工程量70%(含农民工工资)=980万元。三、具体支付金额和方式。1、工资发放共7个月(6月-12月),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春节按已完工程量70%,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815万元。4、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支付方式见合同。四、如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封顶,赔付因工期延误造成各项损失100万元(如因材料不能按时到场,工期顺延)。
2019年10月21日《会议纪要》记载:戴琳主持召开关于五星级酒店劳务协议相关事宜的会议。…二、五星酒店项目工期。酒店项目施工计划按照既定的施工计划实施,保证在元月份完成十一层的施工。延后的工期采取措施,抢回工期,加班加人。三、确认项目管理人员及职责。1、孙叶兵:项目经理,参与技术指导,抓工期,施工交底,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2、戴琳:统筹项目资料。3、杨海:负责安全,协助项目现场管理。4、李文俊:送检、放线、取样。5、武文飞:监督现场质量,记录施工日志,进行技术交底,协助项目经理。四、强调。1、结算按照施工蓝图。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提前准备资料报验,尤其涉及人防办分项工程,需要提前三天。3、报验、报送材料计划等使用统一的表格。4、班组长管理规范化,签订责任制,按照管理规范施工。5、书面报送材料计划,王文学负责实施跟进。6、现场钢筋为一层料,二层到四层的钢筋计划11月5日运到现场。7、围绕装修设计进行优化。孙叶兵、杨海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2019年9月5日,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金牌公司委托的曼哈顿大酒店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检测合格。2019年10月23日,池州市建筑建材质量检测中心实验室对金牌公司委托的曼哈顿大酒店地下一层柱非人防区混凝土样品抗压强度进行检测合格。2019年11月5日,池州市建筑建材质量检测中心实验室对金牌公司委托的曼哈顿大酒店地下一层柱A区混凝土样品抗压强度进行检测合格。
2019年12月19日,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向光辉公司出具质安房﹝2019﹞167号《监督意见通知书》,记载:2019年11月20日,我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承建的池州曼哈顿大酒店工程开展了实体抽测活动,经抽测发现6/A、1/D轴处地下室柱砼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设计为C50P6,现龄期强度推定值为45.1MPa,具体数据详见检测报告。针对此问题,现提出以下监督意见。1、应立即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抽测中发现的砼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相似部位构件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并按规范要求对该工程的砼强度全面排查,包括后期施工的C50地下室砼柱强度。2、如果检测报告反映仍然存在问题,需拿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经相关责任主体同意后实施,整改完毕后及时将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的整改结果上报我处备案。3、后期施工中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砼质量、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间距和现浇板板厚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部分转账记录记载:2019年10月12日杨海户头转账8万元工人工资到陈志兵户头、2019年10月12日杨海户头转账3万元工人工资到钱叶和户头、2019年10月18日杨海户头转账5万元工资到黄伟户头、2019年12月16日杨海户头转账1.2万元工人工资到钱叶和户头、2019年12月18日杨海户头转账1.8万元工人工资到钱叶和户头。还有其他转账记录。
杨菁公司也具状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其与光辉公司于2019年3月9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要求光辉公司、金牌公司支付劳务费等诉讼请求。
至本案起诉时即2020年5月20日,案涉工程最高做到了第四层。
2020年7月26日戴海平与杨海签订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乙方报详细工期计划和施工方案经甲方戴海平和乙方杨海签字确认,本协议才生效”。
2020年4月12日,木工班组钱叶和、泥工班组黄伟、钢筋工班组陈志兵、水电工班组吴常红、架子工班组王明珠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要求公司尽快复工,明确告知开工日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金牌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成立。2018年6月25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戴海平,公司负责人由戴海玲变更为戴海平,高级管理人员由戴海玲、戴海平变更为徐潜英、戴海平。2019年4月公司股东由戴海平变更为徐潜英,公司负责人也由戴海平变更为徐潜英。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徐潜英现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戴海平为公司监事。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7执83号《执行裁定书》中记载金牌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海玲(又名戴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诉讼中,光辉公司提供了安徽枫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池州曼哈顿酒店已完工程人工费结算书》,已完工程人工费为2930180.22元。杨菁公司提供了安徽启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五星级酒店工程结算编制情况的说明》,编制结果为“模板1745852.94元(不含税),其中人工957224.24元,其他人工工日15585.4*280-957224.24=3406687.76元(不含税)。以上两项合计5152540.7元(不含税)”。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光辉公司与第三人金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杨菁公司与光辉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菁公司抗辩2017年10月13日,戴海玲代表金牌公司和沈井刚代表光辉公司共同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3月9日,戴琳代表所谓的光辉公司和杨海代表的杨菁公司共同签署了案涉的《劳务分包合同》。在本次诉讼期间即2020年7月26日,戴海平代表所谓的光辉公司和杨海代表的杨菁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以金牌公司是实际的管理者、监督者和合同的履行者等理由,认为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实际是金牌公司和杨菁公司,实际上杨菁公司已经取代了所谓的光辉公司。金牌公司为实际发包人,杨菁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因此认为,光辉公司以原告名义显然无权根据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主张相关权利。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6月25日金牌公司负责人由戴海玲变更为戴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在变更之前,《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变更之后。在变更之后签字,戴海玲已经不是金牌公司负责人,仅作为光辉公司代表签字。戴海平在《劳务分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上签字时已不是金牌公司的负责人。戴海玲参与了工程的一些事宜,但不能否定金牌公司与光辉公司为两个主体,也不能就此认为金牌公司借用光辉公司的资质,也不能够认为实际上杨菁公司已经取代了所谓的光辉公司。故此节抗辩理由,未予采信。从王志林与钱叶和签订的《木工包工协议书》,以及外架工班组长王明珠出具《说明》、瓦工班组长黄伟出具《说明》等,结合杨菁公司汇款给班组长的打款记录,以及杨菁公司提供的各班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可以综合认定杨菁公司存在再次分包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作为劳务分包的杨菁公司不能够再进行分包。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甲方违约金”。故对光辉公司要求解除与杨菁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杨菁公司立即让出由光辉公司承建并由杨菁公司劳务分包的池州曼哈顿大酒店工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光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根据杨菁公司的过错,结合双方提供的已施工的工程价款数额,以及合同约定的价格、违约金计算方式和预期利益,酌定违约金就低参照2930180.22元的10%即293018元支付。
光辉公司主张杨菁公司从2020年5月18日起至杨菁公司让出其劳务分包的池州曼哈顿大酒店工地之日止,按每日1万元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具体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并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工期延误并实际停工,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甲方负责提供图纸范围内主材钢筋、混凝土、沙石、砖、水泥、砼输送设备、钢管、扣件”等约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结果等,光辉公司不能够完全证明工期延误及实际停工的责任均在杨菁公司。故对光辉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相应的鉴定也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原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杨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安徽省杨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让出由原告承建并由被告劳务分包的池州曼哈顿大酒店工地;三、被告安徽省杨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3018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88元,原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88元、被告安徽省杨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
本院认为,光辉公司与杨菁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内容主要为本案工程的木工、瓦工、钢筋外架等安装工程劳务等,依据《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本省工程劳务分包现已取消资质要求,杨菁公司即使没有专业承包资质,亦不影响本案《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杨菁公司认为金牌公司借用光辉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合同,并主张其与金牌公司成立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光辉公司一审已经举证《钢筋工施工协议》、《木工包工协议》及班组负责人证明等材料,能够证明本案工程存在再分包的事实,光辉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其要求杨菁公司移交案涉工地合法有据,一审认定杨菁公司违约,并酌情确定其支付光辉公司违约金293018元并无不当。光辉公司一审举示《池州马哈顿酒店已完工程人工费结算书》,旨在证明案涉已完工程人工费为2930180.22元,一审法院将其作为确定违约金的参考依据,不代表认定已完工程人工费为2930180.22元。鉴于杨菁公司已另行起诉光辉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且本案争议不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一审法院未准许杨菁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杨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5元,由上诉人安徽省杨菁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院生
审判员 胡少斌
审判员 王 珺
法官助理夏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