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池州市国际会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563127711
法定代表人:徐潜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11号润安大厦B座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59115
法定代表人:沈井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光辉池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曼哈顿小区1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227676265
法定代表人:朱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光辉池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贵池区长江南路与石城大道交汇处曼哈顿小区21#305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光辉池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池州金牌盛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贵池区长江南路与石城大道交汇处曼哈顿小区21#305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