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民终20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111号润安大厦B座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659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4)皖1226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4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