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2350号
原告:***妹,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688号1幢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82979U。
法定代表人:苏海明。
原告***妹与被告***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