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圆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2350号 原告:***妹,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龙岩大道中688号1幢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82979U。 法定代表人:苏海明。 原告***妹与被告***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邱 雄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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