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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538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赟,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社区**大道中688号1幢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6182979U。 法定代表人:苏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永福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区祥和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395444010。 法定代表人:黄金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市永福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7.1元,减半收取计3478.5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