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2801民初2970号
原告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认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渝0115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对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诉讼费5022元,退还原告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由原告西双版纳永佳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另行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交纳本案诉讼费。
审判员 骆 伟
书记员 钟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