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执31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6号凤城大厦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126X。
法定代表人:冯明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认缴出资50000000元。本案执行117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申万宏源证券购买的股票70494.63元,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房屋,但上述房屋查封时皆是轮候查封,且申请执行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该房屋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证据,本院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通过委托他院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1月29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9929505.37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启南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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