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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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破3号之六
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周隼,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10月29日,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重庆富丽建设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依法公示完毕的《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分配实施细则》实施分配。请求本院终结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好债务人企业注销等工作。
本院认为,2021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9)渝0115破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管理人已承诺继续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本案已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可以终结破产程序。鉴于本案尚遗留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清算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罗淑芳
审 判 员 刘安屏
审 判 员 谷 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宇犁
书 记 员 张铃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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