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569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7289738N。
法定代表人:李景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6号凤城大厦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22062126X。
法定代表人:冯明友,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委希,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融创启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武星
人民陪审员  陈光辉
人民陪审员  张双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锟
书 记 员  王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