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执3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哈尼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现住景洪市。
被执行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
法定代表人冯明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280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本金107340.82元、执行费15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榕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