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28民初1422号
原告江西省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力志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10月14日,原告以已经和被告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3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白东
人民陪审员 余华平
人民陪审员 王铁汉
书 记 员 王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