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28民初3044号
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昌九公路西侧(万象新天)小区9栋2F-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92816306U。
法定代表人:周战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财富大道鄱湖山庄D1#101-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75423767XC。
法定代表人:王承胡,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案后依法向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振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