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

淄博昱盛管件有限公司、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39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昱盛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27号22号-2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景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张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叶卫明,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昱盛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昱盛管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22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淄博昱盛管件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昱盛管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22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元,由申请人淄博昱盛管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秉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