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

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315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张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叶卫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黟居楼村。
法定代表人:宋凯,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鲁030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偿付货款95960元;
二、被告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95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85%为基础,加计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减半),由被告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2021)鲁030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303执3158号。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9月3日、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平阴县平阴县孔村镇太平庄村02号(不动产权证号:平阴20180003728)的房地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措施,于2022年2月16日本院委托平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平阴县平阴县孔村镇太平庄村02号(不动产权证号:平阴20180003728)的房地产进行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2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与前次查询结果一致。
五、2022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2年2月22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提供,申请人暂不进行公告悬赏,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115038.00元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汇丰炭素有限公司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李永梅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