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

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山东华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5075号 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双杨管区南北京路99号财富陶瓷城21号楼5层5117-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