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2969号
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心环路6号淄博市新材料交易中心1**26层2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煜斐